關于運用價格手段促進水泥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4]8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物價局、質檢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有關要求,促進水泥行業技術進步,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決定運用價格手段加快淘汰水泥落后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淘汰類水泥熟料企業生產用電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電價政策。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明確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窯、干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硫鋁酸鹽水泥等特種水泥除外)、立波爾窯、濕法窯生產熟料的企業,其用電價格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4元。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大差別電價實施力度,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實施范圍和提高加價標準。
二、對其他水泥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于能耗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結合《水泥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16780-2012),對其他水泥熟料及粉磨企業實施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平的階梯電價政策。具體辦法另文下達。
三、完善差別電價執行程序。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明確淘汰類水泥熟料生產線(企業)差別電價甄別認定執行程序,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要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差別電價政策實施工作,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一)各省(區、市)淘汰類水泥熟料生產線(企業)名單,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在2014年6月底前,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標準等規定逐個進行甄別,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函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甄別提出的淘汰類水泥熟料生產線(企業)名單,及時明確其應執行的差別電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省級電網企業根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企業名單和電價標準,按照抄見的水泥企業用電量收取加價電費,并及時將收費情況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四、嚴格生產許可證管理和行政執法。各級質檢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水泥生產線生產許可證管理。充分發揮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淘汰落后產能的作用,凡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水泥生產線,一律不予以換(發)生產許可證。
五、嚴格管理和規范使用加價電費資金。因實施差別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10%留電網企業用于彌補執行差別電價增加的成本,90%歸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水泥行業節能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和轉型升級。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水泥熟料生產線(企業)用電差別電價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電網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加價電費資金。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將轄區內淘汰類水泥熟料生產線(企業)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并動態更新,接受社會監督。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力量不定期對水泥熟料生產線(企業)執行差別電價政策情況進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時進行交叉檢查。各級質檢部門要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無證生產違法行為。
上述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質檢總局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