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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

日期:2016-11-03 0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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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10月26日印發了《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決定于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就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是什么?
答: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每10年開展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顯著成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工業經濟和社會人口結構,以及污染源的類型、分布、規模和性質等都發生巨大變化。同時,農村面源、非道路移動源以及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對環境質量的影響逐漸顯現,亟須對其排放情況開展系統性調查。
依法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對于準確判斷我國當前環境形勢,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不斷提高環境治理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生態環境短板具有重要意義。
全國污染源普查對象和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明確要求,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并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均屬普查對象。具體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種類和來源、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
全國污染源普查對象應該承擔哪些義務?
答: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機構和污染源普查人員依法調查,應當如實、按時填報污染源普查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污染源普查數據。污染源普查對象應當及時提供與污染源普查有關的資料。
普查對象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普查數據準確性是衡量普查成功與否的主要標準,請問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
答:此次普查將建立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制定數據質量管理技術規定和相關工作細則等制度,實行全過程質量監控。通過設計科學的調查方法,提升衛星遙感、無人機等調查手段等,同時將普查數據與其他相關領域的關聯數據信息比對驗證,保障普查數據的質量。
全面貫徹實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類主體數據造假責任,從頂層設計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環境。在普查過程中,通過與其他數據相比對,使各類主體“不能造假”。
國務院和各省(區、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將作為評估各地區普查數據質量和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據。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