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公布《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規定》中明確,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價格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二)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三)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
(四)通過其他方式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規定》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公布《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規定》中明確,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價格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二)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三)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
(四)通過其他方式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規定》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